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本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冬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峰,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融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水鑫,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港联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寿瑜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上海伊本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诸暨融某商贸有限公司、诸暨市港联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港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港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港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杨泽卿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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