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陶巧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纪平。
被申请人:李嘉琪。
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吉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陶巧仙与被申请人黄纪平、李嘉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06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黄纪平、李嘉琪银行存款80,000元采取了冻结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黄纪平、李嘉琪银行存款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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