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纪平、李嘉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陶巧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纪平。
  被申请人:李嘉琪。
  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吉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陶巧仙与被申请人黄纪平、李嘉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06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黄纪平、李嘉琪银行存款80,000元采取了冻结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黄纪平、李嘉琪银行存款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