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绘宏,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六爱,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劫,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羽慧,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志国,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绘宏与被告李六爱、戴志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绘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瑾、被告李六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劫、被告戴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绘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李六爱与被告戴志国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2、被告李六爱返还原告黄绘宏与被告戴志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980,86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黄绘宏、被告戴志国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因被告戴志国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10月21日协议离婚。被告戴志国与被告李六爱于2015年年底结识,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戴志国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或为被告李六爱购买物品支付款项等方式,共计赠与被告李六爱980,861元。原告认为被告戴志国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李六爱在明知被告戴志国有妻子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与被告戴志国的不正当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六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相识情况属实,2015年两被告在夜总会相识,其当时为夜总会服务员。起初,其不知道被告戴志国有家室,被告戴志国对此一直隐瞒,双方遂建立恋爱关系。其知道真相后,即与被告戴志国分手。关于钱款,其并未收到原告所主张的钱款,且其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已归还部分。对于差额部分,其认为不应当返还,因为属于被告戴志国处理自己名下的财产,故其只愿意归还一半。原告本次诉讼不应当将被告戴志国作为被告,被告戴志国应当作为原告。被告戴志国有过错,其有妻子,却与被告李六爱建立恋爱关系,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戴志国辩称,同意原告诉请。原告诉状中陈述的情况属实。其认识被告李六爱时明确告知自己有家室。2017年9月,其收到被告李六爱转账5万元,被告李六爱为了支持其在外做工程,其余均为被告李六爱让其办事的费用。如其收到被告李六爱8月转账的14万元,是因被告李六爱要求居住至上海。其当时名下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故其与租客解约并装修房屋,花费8万元,后被告李六爱仅来住了一天后就另行租赁房屋居住,花费了3万元。被告李六爱向其转账均为诸如此类的事情。
原、被告均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质证,对原告黄绘宏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照片和微信朋友圈截屏、支付宝转款记录(客户回单)、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南西支行历史交易明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民生支行历史交易明细、招商银行跨行实时转账业务回单、工商银行博山路支行转账回单、淘宝订单信息、案外人马巨光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马巨光名下临沂西郊支行的历史明细清单、被告戴志国招商银行上海民生支行银行交易明细、录音资料、微信转账截屏、被告戴志国财付通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被告李六爱提供的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农行回单、被告戴志国出具的收条、农行明细及微信转账账单详情、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微信账单详情、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江西农信银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被告戴志国提供的浮梁县公安局城管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照片、合同、转账证明、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装修合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收条、照片、去哪儿网页截屏、支付宝账单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黄绘宏与被告戴志国原系夫妻,于2004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被告戴志国与被告李六爱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直至原告黄绘宏与被告戴志国于2017年10月21日离婚,被告戴志国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共支付被告李六爱822,519.6元。被告李六爱则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共支付被告戴志国共214,232元。
在上述期间,被告戴志国曾赠与被告李六爱华为牌P9手机一台,天梭牌手表一块,三菱重工牌空调一台,爱普生牌打印机一台,三人沙发一个,吉联科技门禁系统一套,监控系统一套。被告李六爱同意返还上述物品,原告黄绘宏则同意被告李六爱将上述物品返还原告黄绘宏。
此外,被告李六爱主张其于2017年5月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现金取款40万元后,乘坐飞机至沈阳市,于2017年5月3日将40万元现金归还被告戴志国。为此,被告李六爱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回单一份,显示其于2017年5月2日自其银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现金取款40万元。被告李六爱还提供了被告戴志国出具的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六爱现金肆拾万元人民币包括利息(现金400,000.00元)。”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3日。原告黄绘宏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之前其曾起诉两被告,当时两被告是情人关系,两人串通由被告戴志国向被告李六爱出具40万元的收条,实际并未发生真实的资金往来。回单仅为取款记录,无法证明资金的流向,且大额还款以现金方式进行有违常理。被告戴志国认为,对真实性不认可,40万元为当天现金存入,当天取出。收条为其所写,但系在被告李六爱威逼利诱下出具,其未收到款项,但未就此报警。对此争议,原、被告在本案中达成一致,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理,仅就双方往来钱款的无争议部分进行依法处理。
另查明,1、2017年5月2日被告李六爱在中国农业银行柜面将现金40万元存入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当日被告李六爱又自该账户取出现金40万元。
2、2016年11月9日,原告黄绘宏曾向本院起诉两被告,案号:(2016)沪0115民初80497号。2017年5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基于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夫妻各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现戴志国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李六爱,侵害了黄绘宏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被告戴志国在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被告李六爱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后者,后者据此取得财产,成立赠与合同关系,但该赠与合同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秩序,且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依法应确认为无效。被告李六爱明知被告戴志国有配偶而接受赠与,具有明显过错,应当返还受赠财产。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对被告李六爱所主张的返还被告戴志国40万元争议不在本案中处理,仅就双方无争议的部分予以处理,双方均确认无争议部分的款项往来差额部分为208,287.6元。被告戴志国对被告李六爱向原告黄绘宏返还相应的钱款及物品均无异议,故被告李六爱应向原告黄绘宏返还208,287.6元,并返还相应的受赠物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志国赠与被告李六爱人民币822,519.6元的行为无效,被告李六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绘宏208,287.6元;
二、被告戴志国赠与被告李六爱华为牌P9手机一台,天梭牌手表一块,三菱重工牌空调一台,爱普生牌打印机一台,三人沙发一个,吉联科技门禁系统一套,监控系统一套的行为无效,被告李六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绘宏归还前述物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六爱、戴志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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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玛娜
书记员:黄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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