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
被申请人: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黄某某诉李某某、戴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黄某某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黄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鼎锋
书记员:宋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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