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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邦与蔡艳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维邦,男,1976年6月15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艳磊,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黄维邦诉被告蔡艳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黄维邦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黄维邦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维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5元,由原告黄维邦负担。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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