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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美娟与引泉(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美娟,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帅,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引泉(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良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昭雪,上海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美娟与被告引泉(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美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1.80元,减半收取计975.90元,由原告黄美娟负担。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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