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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翔与上海天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翔,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志,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元锐,职务不详。
  被告:施磊磊,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楚村镇朱集村施庄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负责人:柳盛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昭晖,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翔诉被告上海天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磊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翔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翔负担。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陈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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