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聪,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祥东,男,194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黄聪与被告高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黄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24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8%计算的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7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日,被告为归还贷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4万元整,并书面约定,借期一个月,若逾期归还按央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自愿支付借款金额的30%违约金。原告在2016年7月1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借款给被告人民币124万元。但是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现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被告已就本案所涉钱款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已经相应部门立案,故原告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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