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剑刚,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清,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丁某某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需向被告丁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尹瑗芳
书记员:万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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