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毛景欣
杨某某
韩君涛(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毛景欣。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君涛,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景欣、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韩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于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黄某某名下冀A×××××宝马牌轿车系被告杨某某分期贷款购买,被告杨某某为实际车主。黄某某名下冀A×××××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系自己分期贷款购买。2014年3月,被告杨某某代替黄某某归还了赵鹏的欠款40000元后,将冀A×××××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开走,并控制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代替原告黄某某归还他人借款后,开走原告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冀A×××××的车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杨某某基于原、被告的约定占有该车辆,并非非法扣押原告车辆。但原告作为冀A×××××的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享有物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应返还被告代其偿还他人的借款40000元。黄某某名下的冀A×××××的宝马车系被告杨某某出资购买并实际控制,该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杨某某,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车牌号为冀A×××××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因杨某某未对黄某某其它借款纠纷提起反诉,故本案对该纠纷不予处理,杨某某可另行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某所有的冀A×××××小型普通客车。
二、原告黄某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杨某某40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冀A×××××轿车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代替原告黄某某归还他人借款后,开走原告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冀A×××××的车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杨某某基于原、被告的约定占有该车辆,并非非法扣押原告车辆。但原告作为冀A×××××的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享有物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应返还被告代其偿还他人的借款40000元。黄某某名下的冀A×××××的宝马车系被告杨某某出资购买并实际控制,该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杨某某,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车牌号为冀A×××××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因杨某某未对黄某某其它借款纠纷提起反诉,故本案对该纠纷不予处理,杨某某可另行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某所有的冀A×××××小型普通客车。
二、原告黄某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杨某某40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冀A×××××轿车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卿
书记员:王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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