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艺馫,男,汉族,2014年7月28日生,户籍地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孙白平(系原告母亲),女,户籍地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才,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飞红,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郭荣,男,汉族,1951年11月13日生,户籍地湖北省。
原告:易传香,女,汉族,1950年3月17日生,户籍地同上。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俊。
原告黄艺馫、黄郭荣、易传香与被告上海广仁纸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黄艺馫、黄郭荣、易传香于案件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艺馫、黄郭荣、易传香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经审核后,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艺馫、黄郭荣、易传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艺馫、黄郭荣、易传香负担。
审判员:沈明霞
书记员:李睿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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