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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英兰与龚玲华、李利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英兰,女,1952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玲华,男,1960年6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利德,男,1954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英兰诉被告龚玲华、被告李利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英兰撤诉。
  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0元,由原告黄英兰负担。

审判员:戴雨珍

书记员:于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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