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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苹、卫忆晨等与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苹,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卫忆晨,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计雪花,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明,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华,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颖,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第三人:郑炜,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以上两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华,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润香,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周洁红,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魏海燕,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安宁路。
  原告黄苹与被告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宿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案外人高颖、郑炜、何润香、周洁红、魏海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因本案与本院同时受理的另两案即卫忆晨诉茗宿公司案、计雪花诉茗宿公司案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故本院合并该两案至本案审理。后,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明,被告、第三人高颖、第三人郑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何润香经本院传票传唤,第三人周洁红和第三人魏海燕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黄苹股权投资款人民币12万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赔偿原告黄苹资金占用损失(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归还原告卫忆晨股权投资款12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卫忆晨资金占用损失(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5、被告归还原告计雪花股权投资款12万元;6、被告赔偿原告计雪花资金占用损失(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计算至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三原告经被告的股东何润香介绍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颖相识。2017年12月28日,原告卫忆晨与被告就投资入股达成一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颖向原告卫忆晨出具《股权证书》,该证书上载明被告基本信息及原告卫忆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投资金额12万元、投资日期2018年1月1日及股权占比为注册资金的1%等。当日,双方又口头约定原告卫忆晨在数日内将投资金额的12万元汇入被告公司的账户。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颖承诺投资款到账后将召开股东会议,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原告卫忆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8年1月4日,原告卫忆晨向被告公司账户电汇12万元作为其对被告的股权投资款。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通过微信承诺为原告卫忆晨出具出资证明书,但之后并未出具。2018年2月1日,原告黄苹与被告就投资入股达成一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颖向原告黄苹出具《股权证书》,该证书上载明被告基本信息及原告黄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投资金额12万元、投资日期2018年2月1日及股权占比为注册资金的1%等。当日,双方又口头约定原告黄苹在数日内将投资金额12万元汇入被告公司的账户。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颖承诺投资款到账后,将召开股东会议,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原告黄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8年2月5日,原告黄苹向被告公司账户电汇12万元整作为其对被告的股权投资款。2018年2月8日,原告计雪花与被告就投资入股达成一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颖向原告计雪花出具《股权证书》,该证书上载明被告基本信息及原告计雪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投资金额12万元、投资日期2018年2月8日及股权占比为注册资金的1%等。当日,原告计雪花向被告公司的账户汇款12万元作为其对被告的股权投资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颖承诺投资款到账后,将召开股东会议,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原告计雪花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8年5月11日,三原告先后获知被告公司不再经营,被告同意退给三原告股权投资款。同年5月12日,三原告均通过微信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颖提出退股,但高颖于5月14日通过微信发送了被告单方制作的《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股东利益》,称根据公司规定,三原告还不符合退股的条件,关于退股事宜已全权交由律师处理,拒绝与三原告面谈协商解决。三原告这才得知被告采取了以投资入股为名,通过出具《股权证书》诱使三原告支付股权投资款,却行借贷之实的欺诈行为,严重违背三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三原告在起诉前经查询后才发现,不但被告的所有注册股东没有实缴分文股金,而且被告没有取得税务登记证,不具有开票资格。综上,被告隐瞒被告的所有注册股东没有实缴分文股金的事实、没有取得税务登记证,不具有开票资格的违法经营的事实,通过签发《股权证书》的方式诱使三原告支付股权投资款。现在三原告均不愿意成为被告的股东,故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归还三原告的投资款并赔偿三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茗宿公司辩称,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认可双方就三原告各投入12万元、获取被告1%股权达成口头协议,但并未约定被告要召开股东会、签订股权转让和办理工商登记。当时双方约定三原告各持有的被告1%股权由被告的股东即第三人何润香代持,被告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只需向原告出具《股权证书》。三原告均系隐名股东,若个人持股达到3%以上则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对于上述情况,原告知晓且同意。后三原告很快要求退股,被告尚未办理代持手续。2.三原告向被告各支付出资款12万元,被告认可三原告的股东身份且先后向三原告出具了《股权证书》,该证书证明三原告已各拥有被告的1%股权,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被告收到三原告的出资款后将该款投入公司运营。三原告于2018年4月要求返还出资款,在此期间并未提出要变成显名股东。而且,即便被告同意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也来不及,何况双方未就办理变更登记期限作出任何约定。现在被告同意办理,在第三人何润香不愿意转让股权的情况下,被告的两名股东高颖和郑炜均表示愿意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三原告并办理工商登记,现在是三原告不同意。3.被告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其中600万元是实缴,原告投入资金时知晓另外600万元是认缴,且该信息已对外公示。被告认缴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现认缴期限尚未到期,被告也没有做出解散的决议,公司仍在经营,不存在欺诈等行为。三原告提出退股、返还出资款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公司法第74条股权回购的相关规定。被告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不同意解除双方的口头协议。待认缴期限到期后,鉴于三原告已投入部分资金作为认缴款,被告不会再让其认缴相应股权的金额。4.三原告投资时,被告亦不知晓无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现经营是通过股东出售茶叶后提成后入公司账目的方式经营,至今未进行纳税申报,被告无法办理税务登记证是因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颖担任负责人的分公司无法办理注销,待被告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即可办理。
  第三人高颖陈述称,其意见与被告一致。
  第三人郑炜陈述称,其意见与被告一致。
  第三人何润香陈述称,最初其介绍三原告入股被告,只是介绍了被告的情况,没有谈到具体的投资入股的情况,包括转让款金额、转让股权比例。这些都是高颖与原告谈的。高颖谈完后与何润香说三原告各投资12万元,入股比例没有说,没有让何润香转让股权。高颖曾提出低于3%股权的股东均不在工商登记上显示,由高于3%股权的股东持有。但何润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只要持有股权就应当办理股权登记。郑炜表示听何润香和高颖的,鉴于何润香和高颖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股东们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何润香成为被告的股东后,与高颖、郑炜达成一致意见,为公司吸纳新的股东,谁介绍的股东就由谁转让股权并收取股权转让款。但鉴于何润香的实缴资金没有到位,所以其同意将三原告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打到被告的账户。如果说何润香将股权转让给三原告,那么每个人的12万元应当由何润香来决定是放在被告处作为实缴资金还是由被告打给何润香。如果股权没有转给原告方,何润香认为应当将钱退给原告。何润香表示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周洁红及第三人魏海燕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卫忆晨出具一份《股权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注册日期:2017年5月5号股权人姓名:卫忆晨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投资金额:壹拾贰万元整投资日期:2018年1月1日股权占比:壹拾贰万人民币占注册资金比例为1%。兹证明卫忆晨是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股东,持上述股份……”,上述证书左下方加盖被告公章且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即第三人高颖在“董事长”处签字。2018年1月4日,原告卫忆晨向被告账户转账12万元,备注为“卫忆晨投资入股款”。
  2018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黄苹出具一份《股权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注册日期:2017年5月5日股权人姓名:黄苹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投资金额:12万元投资日期:2018年02月01日股权占比:1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比例为1%兹证明黄苹是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股东,持上述股份……”,上述证书左下方加盖被告公章且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颖在“董事长”处签字并注明日期。2018年2月5日,原告黄苹向被告账户转账12万元。
  2018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计雪花出具一份《股权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注册日期:2017年5月5日股权人姓名:计雪花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投资金额:壹拾贰万圆整投资日期:2018.2.8股权占比:壹拾贰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比例为1%兹证明计雪花是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股东,持上述股份……”,上述证书左下方加盖被告公章且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颖在“董事长”处签字并注明日期。2018年2月5日,原告计雪花向被告账户转账12万元。
  2018年5月11日,第三人高颖、何润香、郑炜与原告计雪花在本市武夷路XXX号洋楼3楼进行会谈。会谈中,计雪花称:“……那高总,你们现在这个是怎么打算呢,你们说人不对,那么何姐现在也跟我说她不做,但是我呢,是非常信任何姐的,所以我把钱全部投给她了,没想到现在又这个样子的,所以我也一头雾水,所以我今天一定要来的”。接着郑炜表示:“我也讲一下啊,我也表个态啊,这个事呢,我肯定也不做了……就是不管这个公司怎么做也好,我肯定是,我也不合作了,什么我都不做了”。随后,计雪花又称:“……那这个钱,我要要回来了高总,我就今天打开天窗说亮话了,那我不做了,钱还投这干嘛?”。高颖回复称:“应该的”。郑炜称:“应该的”。高颖又称:“这个事太应该了,你今天来与不来,这个钱少不了你,应该的……现在公司是不可以清算,我们目前为止,我也去征求过了”。何润香表示:“清算是你发出来的”。高颖回复到:“因为现在公司是不可以清算,为什么呢,因为去年我们从600万增资到1200万,但是这个增资的600万是没有的,是希望招股东的,所以现在清算是怎么都不可以的,如果现在要清算,那么现在第一件事是先从1200万退回到600万,因为600万是实打实我们都拿出来的,这块先要做掉”。何润香说到:“我们注册里面都是认缴呀,哪里打出来的,我们工商注册里面我看了,你给了我一本,开始的300万也是认缴,你们两个写的,没写实缴,你写的备忘录里实缴”。高颖表示:“这样的,我们的实缴,我们的600万全投到武夷山去了”。何润香说到:“武夷山跟这个没关系,这是两个公司,工商不认投到武夷山,你引导的郑炜,你们两个都不对,也不听,我没有针对你们,工商注册写的是认缴,不是实缴”。后高颖又说:“现在我们这个情况,你给我拿一个方案出来,因为大家不可能一起做了,只有关掉,那你给我一个方案,怎么关”。何润香表示:“那你首先要定是内部清算还是外部清算……你现在说1200万到600万,你要减资,但问题是当时的600万你也是认缴,不是实缴,你减了有必要吗……你刚才说的减资的600万,工商也是认缴,那怎么解决……”。高颖回复称:“减到600万以后,我们本来是600的资产在这里面,那很简单,600万这里面,现在现金肯定是没有,那茶叶,就是股东拿茶叶啊,除了原始股东,像计总这些股东先把茶叶拿掉,如果不要茶叶的话,放在那里卖掉了,给钱……我们大家签字就开始操作……因为有股东要茶叶,有股东是不要茶叶……顺序是这么来的,所有其他股东、你、郑炜,最后我,最后我一个人来。第一步就是小股东先拿走,小股东钱拿走以后,你拿走,然后郑炜”。何润香表示:“我肯定要把我的投资款拿回来……那你既然肯定了,那还有什么好商量的呢,那你就写呀,清算报告写出来……”。高颖则表示:“我没想好呀,我不是在商量吗”。之后何润香称:“卫总和黄总又不在,那我就通知一下她们,看她们要茶还是要现金,随她们自由”。计雪花随即表示:“那我茶就不要了”。何润香也表示:“……我又不会卖,那我也不要茶叶,我也要现金”。高颖表示:“那再问问其他的,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先要把茶叶卖掉,再开始分……再想一下”。
  2018年5月12日,第三人高颖通过微信向原告黄苹表示:“黄总,我们直接没有矛盾。我觉得所有的事实我们应该当面交流一下。用事实来处理事情”。原告黄苹回复:“非常希望当面交流大家都是成年人……为什么要清算什么原因开不下去……我在美国宾馆信号差最好打字”。高颖称:“那等你美国回来吧。茗宿还在,武夷路月底正常开业。等你回来,你留或撤,我们当面交流”。之后,原告黄苹表示:“高总好!昨天情绪有些激动今天心绪已经平复!理了理思路再次提出退股的要求。因为现在的情形已经违背了当初投资的初衷……所以请将我的12万投资款于15日内原路退回……”。5月14日,高颖通过微信向原告黄苹发送《关于股东退股处理程序.pdf》及《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股东利益》、《股权证书》的截图。其中,《关于股东退股处理程序.pdf》载明:“通知卫忆晨股东、黄萍股东、计雪花股东:你们三位提出退股,公司已知悉……现公司已委托公司法律顾问蒋律师全权处理此事。请你们准备好相关资料(身份证、退股申请书、股权证书、股东利益文件、若委托他人处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书)于本月底前来公司商谈。具体时间公司将提前三天告知你们。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2018.5.13”。《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股东利益》载明:“一、享受公司所有商品零售价3.5折;享受公司茶文化中心及直营店的所有服务项目的3.5折。二、公司所属的上海茶文化中心、直营门店、武夷山工厂、武夷山核心产区茶园均可免费观摩、体验。三、武夷山茶旅体验,公司负责落地免费车辆接送。公司代办武夷山相关旅游门票、酒店、餐馆、当地特色产品等(均有企业协议价)。四、配合股东举办各种茗宿产品推广、销售、茶文化等活动。五、公司输出培训课件,少儿茶艺、白领茶艺、白领花艺。六、自动取得公司网上商城的分销资格。七、股东投资回报率按投资金额年不低于7%结算。分红计算以投入资金满一年为一个结算单位。八、股东投资满两年。提出退股的,公司应予同意。退股资金由公司珍藏的茶叶作担保。九、本公司约定的上述股东权益若与法律规定相悖,按法律规定执行。2017年4月1日”。5月18日,原告黄苹就上述事宜通过微信与第三人高颖沟通,双方部分聊天记录内容如下:“高颖:公司行为,依法办理。还是原来约定的月底之前律师出面解决。黄总,你人不在国内可以委托他人带你处理。黄苹:高总您是公司负责人需要负责并合理解决。高颖:黄总,该是我承担的我不会推卸的。合理解决是对大家负责。黄苹:那我们入股后为什么没有工商登记变更或股权代持协议?高颖:你们3人的入股行为都是何润香经手的,你提的问题她当时怎么回答你们的。黄苹:这不是公司行为吗?而且是高总签字的啊!高颖:我一开始认识你吗?你之前问过我吗?所以我叫律师出面,大家公平。黄苹:这还用问吗?应该是你们按法规操作的呀!高颖:即使你认为的非法集资成立,第一责任人也是何润香。她现在对你们3人的退股不闻不问,这是一种对你们极不负责的态度。还是希望她出面解决你们3人的问题。黄苹:我们找的是公司负责人公司行为。高颖:那就让律师解决。黄苹:好的那就依法办事吧!希望不要出现不好的结果!”
  2018年5月12日,原告卫忆晨通过微信将其个人名下银行账号信息发送给第三人高颖并留言:“高总,你好!我是认真的,请安排退股”。5月14日,高颖通过微信将《关于股东退股处理程序.pdf》及《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股东利益》、《股权证书》的截图发送给原告卫忆晨。5月25日,原告卫忆晨在微信中向第三人高颖问到:“高总,请问你何时能答复我的退股方案?”高颖回复:“律师回来吧律师去美国今天回沪”。5月27日中午,原告卫忆晨在微信中向高颖询问:“高总,我的退股方案什么时候给我?”当日晚上,原告卫忆晨再次在微信中询问:“高总你好,我等了好几天,你再不给我退股方案的话,我只能参加何润香的维权行动了。”高颖遂在微信向原告卫忆晨发送一份《通知~退股商谈.pdf》并回复:“卫总:实在抱歉,魏子也和我讲了你的愿望。但很多内容,我还是不想从我嘴里告诉你。入股退股是公司行为,和我个人没有任何关系。还是由律师出面解决为好。请理解。”《通知~退股商谈.pdf》中载明:“卫亿晨股东、黄苹股东、计雪花股东:就你们三位申请退股,请你们三位于本月30日(星期三)上午9:30分到公司(武夷路XXX号)洽谈退股事宜。公司法律顾问蒋倩华律师代表公司和你们具体商谈。请你们准备好相关资料或聘请好相关律师准时到达。上海市茗宿茶业有限公司2018.5.27”。5月28日,原告卫忆晨在微信中询问:“高总,我们在三楼喝茶等你。请问你何时回来?”高颖回复:“我不回来了,身体不舒服,胃疼的厉害有什么需要找店长小刘”。原告卫忆晨表示:“还是我们投资款的事,只想跟高总你心平气和好好谈谈。没有小刘什么事吧。”高颖回答:“关于退股,我已经全权交律师处理了。”
  2018年5月12日,第三人高颖通过微信向原告计雪花表示:“计总,我们直接没有矛盾。我觉得所有的事实我们应该当面交流一下。用事实来处理事情”。原告计雪花回复:“高总,我们之间也好聚好散吧,不想了,请给我退股吧”。5月13日,原告计雪花将其银行卡号通过微信发送给第三人高颖并留言:“麻烦高总今日周日抽空去给我打账上,谢谢……”。5月14日,原告计雪花通过微信给第三人高颖留言:“高总你好,昨天你说今天工作日处理我们的退款事宜,那今天麻烦高总把我的退股之事尽快处理好……”。随后,第三人高颖通过微信原告计雪花发送《关于股东退股处理程序.pdf》及《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股东利益》、《股权证书》的截图。5月18日,原告计雪花通过微信向高颖表示:“高总你好把我退股之事尽快处理好,打钱款账号如下……请尽快安排!尽快安排!原路打款!”高颖则表示:“你不是给我个人的你是打给茗宿的公司行为,依法办事。还是原来约定的月底之前律师出面解决。”原告计雪花回复:“依法办事!”5月19日,高颖再次向原告计雪花表示:“公司行为,依法办事。还是原来约定的月底之前律师出面解决。”原告计雪花回复:“冠冕堂皇的依法办事,除了这句话你是不会说其他话还是不敢说其他话了啊,高董事长!“高颖遂表示:“请你保持清醒:一:我和你原本不相识.无怨无仇.我的签字盖章是公司行为.你的股本金也是付到公司帐户二:你是何润香介绍入股茗宿的,是你们之间交流确认入股金额,股份占比,登记代持,退股条件,股东权利等细节三:何润香目前还是茗宿股东,她对她介绍进茗宿的股东负有争议解决的责任四根据公司的规定,你目前不具备退股条件(如果何润香对你另有说法,另当别论),坚持要退股的话,公司律师月底前会处理此事.在此事解决之前,请保持理智和冷静.并希望你多和介绍人沟通”原告计雪花回复:“我和你原本不相识,给你钱你怎么收呢,不要给我来这套!你的意思是不认识的人给你钱你都要的,你只认钱!白纸黑字上写的你高颖名字!”高颖回复:“照此执行,不再答复。”高颖又发送一次《关于股东退股处理程序.pdf》。原告计雪花回复:“没拿到钱我当然问你啊,高董事长!你董事长有义务为你收钱签字的人负责,请尊重你的人格和尊严!!”5月27日,高颖通过微信向原告计雪花发送了《通知~退股商谈.pdf》通知。5月28日,原告计雪花通过微信联系高颖:“高总:我们在等你,回来我们好好谈下吧!”高颖遂回复:“我不回来了,身体不舒服,胃疼的厉害有什么需要找店长小刘”。原告计雪花表示:“投资款的事,必须高总过来啊”。高颖回复:“关于退股,我已经全权交律师处理了。”
  后上述三原告与被告未就退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三原告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正式立案,案号分别为(2018)沪0107民初字17250号、17251号、17252号。审理中,因上述三案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原告卫忆晨、原告计雪花分别撤回起诉并申请至原告黄苹案中合并审理。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7年5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高颖,注册资本600万元,出资方式为认缴,股东高颖、郑炜各持股50%。2017年12月12日,被告作出两份《股东会决议》,决议将被告的注册资本增至1200万元,出资方式仍为认缴,增资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为:高颖出资额:594万元,持股比例49.5%;郑炜出资额:300万元,持股比例25%;何润香出资额:270万元,持股比例22.5%;周洁红出资额:18万元,持股比例1.5%;魏海燕出资额:18万元,持股比例1.5%。同时成立新一届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2017年12月20日,被告就上述投资人(股权)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及章程修正案办理工商信息备案。福建省武夷山市茗宿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郑炜,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缴资本为0,股东高颖、郑炜各持股50%。
  2018年6月19日,被告作出《股东会决议》一份,载明:“一、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高颖变更为孙广华;二、高颖在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孙广华;三、魏海燕在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孙广华代持,不再列入工商登记名册;四、周洁红在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由郑炜代持,不再列入工商登记名册;五、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由1200万元减少到636万元;六、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同意接受武夷山茗宿茶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不再办理武夷山茗宿茶业有限公司投资人变更为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手续;七、武夷山茗宿茶业有限公司资产转入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后进入调整阶段,并根据调整情况决定继续经营或清算;八、约定退股条件要求提前退股的,可以自由选择公司各种茶业;九、公司目前股东名册及减少注册资金后的股东名册(见附件)”。上述决议尾部有“高颖”、“郑炜”、“魏海燕”、“周洁红”的手写字样。协议后附有一份“减资后股东名册”,该名册载明高颖的投资额为267万元、占比41.98%;郑炜的投资额为165万元、占比25.94%;何润香的投资额为105万元、占比16.51%;魏海燕的投资额为21万元、占比3.3%;周洁红的投资额为18万元、占比2.83%;高雪莉、沈林利、杨萍的投资额均为6万元、各占比0.94%;王泽凤、曹雪的投资额均为3万元、各占比0.47%;卫忆晨、计雪花、原告的投资额均为12万元、各占比1.89%;以上投资额合计636万元。被告在该名册上加盖公章。后,何润香作为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2018年6月19日的《股东会决议》,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依法受理。2018年11月16日,本院做出(2018)沪0107民初19770号民事判决,撤销被告茗宿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2018年8月22日,被告出具《紧急情况通报及相关决定》一份,载明:“各位股东:本月20日、21日、22日,连续三天,股东何润香带一个不明身份的女人抱一个小孩到武夷路XXX号来无理取闹,110警察来了六次……再一个月前,何润香介绍的三位股东正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退股,现等待一审判决。为减少公司损失,经公司股东高颖、郑炜同意(二位股东占公司股份70%以上),公司作出以下决定:一:武夷路XXX号茗宿茶苑自2018年8月23日起,由上海修怡茶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现在武夷路XXX号的所有资产、人员、房屋等等均有上海修怡茶馆有限公司使用、管理、负责,本公司所有个人股东和武夷路XXX号茗宿茶苑没有任何关系。二:武夷路XXX号对外委托经营(合作)内容另行告知各位股东。三:公司自2018年8月23日起,上海不再设经营和办公场地,所有公司事务均移至福建省武夷山市莲清怡景小区(百花路XXX号),联系人:李琳玉,电话XXXXXXXXXXX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2018年8月22日”。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又提供2019年1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一份,载明:“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2019年1月15日在上海市闵行区金平路XXX号召开。本次会议由高颖提议召开,高颖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5人,实际到会股东4人,占总股数77.5%。会议由高颖主持,形成决议如下:一、股东高颖转让0.5%股份给卫忆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郑炜转让0.5%股份给卫忆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高颖转让0.5%股份给计雪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郑炜转让0.5%股份给计雪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高颖转让0.5%股份给黄苹,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郑炜转让0.5%股份给黄苹,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二、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高颖,认缴出资额:576万元,出资比例48%郑炜,认缴出资额:282万元,出资比例23.5%何润香,认缴出资额:270万元,出资比例22.5%魏海燕,认缴出资额:18万元,出资比例1.5%周洁红,认缴出资额:18万元,出资比例1.5%卫忆晨,认缴出资额:12万元,出资比例1%计雪花,认缴出资额:12万元,出资比例1%黄苹,认缴出资额:12万元,出资比例1%……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数74.5%不同意的,占总股数0%弃权的,占总股数0%……”。上述决议第二页下方有“高颖魏海燕郑炜周洁红”字样签名。被告表示上述《股东会决议》证明被告公司召集了4位在册的股东,同意由高颖、郑炜向本案三原告转让股权,股东会的通知寄给了何润香,但其没有到场。第三人何润香则表示当天有两个朋友陪其一同到了现场,但一个人都没有,她还拍了照片并给魏海燕和周洁红打电话、发微信,她们都说没有去。三原告对于上述《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股东签字的笔迹与工商登记的不一致;何润香表示其他人都没有去,但被告现确认4个股东到场,三原告对此合理怀疑;该股东会决议无效、不合法,是被告恶意磋商的结果;三原告没有向被告的任何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没有和被告的股东形成股权转让的意向,也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高颖、郑炜单方面提出转让违反了合同法自愿原则。
  以上事实,有《股权证书》、银行转账凭证、录音光盘及文字稿、《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紧急情况通报及相关决定》、营业执照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双方对于三原告各自交付12万元给被告、被告对三原告出具《股权证书》、三原告至今未经工商登记为被告股东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抗辩主张三原告的股权均因持股比例在3%以下由第三人何润香代持不显名且三原告已知晓该情况一节,鉴于三原告和第三人何润香均对此予以否认,在被告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于被告的该节抗辩不予采纳。至于被告提出的已向三原告出具了《股权证书》、三原告投入的款项已用于公司运营等证明三原告已成为被告股东等抗辩主张,三原告对此明确表示未与被告的任何股东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或达成合意,也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故并未成为被告的股东。对此,本院认为,三原告是否已成为被告的股东并非由任何主体的表态或是仅凭被告出具《股权证书》而决定,而是必须综合考虑包括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在内的多种因素后认定。本案中,被告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其股东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又未能证明三原告实际行使和享有其股东权利。何况,被告公司收取了三原告支付的款项后也并未将三原告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只是在三原告提起诉讼之后再提出由第三人高颖、郑炜转让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后续方案,在目前三原告已明确表示不愿成为被告公司股东的情况下,被告的上述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在收取三原告的款项后并未通过适当形式将三原告登记为其公司的股东,三原告支付款项的目的未能实现,故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应款项及赔偿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苹投资款人民币12万元;
  二、被告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苹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卫忆晨投资款人民币12万元;
  四、被告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卫忆晨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被告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计雪花投资款人民币12万元;
  六、被告上海茗宿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计雪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期林

书记员: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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