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曲检公诉刑抗〔2018〕5号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茂彬走私、运输毒品一案判决:黄茂彬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但对被告人黄茂彬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属量刑不当,应当判处死刑。理由如下:
1.本案中被告人黄茂彬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的数量为25555克,数量特别巨大,且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较之于普通运输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更大。
2.被告人黄茂彬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被告人黄茂彬走私、运输毒品数量达到了25555克,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3.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了死刑案件证据标准。虽在**、**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操作,但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4.在全国开展“禁毒********”专项行动的大背景下,我省法院在对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时,未达到20公斤的适用死刑的判例较多,本案中被告人黄茂彬走私、运输毒品的数量达到了25公斤以上,且无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与同期判处死刑的案件相比,对被告人黄茂彬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属量刑不当,不利于准确把握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尺度和标准,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与统一。
综上所述,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对被告人黄茂彬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属量刑不当,应当判处死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附:
被告人黄茂彬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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