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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彬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8〕79号

被告人黄茂斌,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96********,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住龙陵县象达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2月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俊,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茂斌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3月28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茂彬为偿还赌债、牟取高额报酬,替他人运输毒品。2017年11月30日,黄茂彬驾驶装有毒品的云******众泰越野车从缅甸联邦共和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口岸进入国内,12月2日黄茂彬驾车到达昆明安宁市,其从车辆驾驶位及副驾驶位门边的夹层中取出毒品后,装在白色蛇皮口袋内放于车辆后排脚垫处。12月3日10时许,黄茂彬驾车到昆明市呈贡区****城附近准备把毒品交给他人,当日11时30分许,民警在呈贡区**路云南省**学院附近将黄茂彬抓获,当场从其驾驶车辆后排脚垫处查获两个白色蛇皮口袋装有的毒品可疑物48块,黄茂斌当场供述受人指使携带数量为52块,后民警又在该车驾驶位及副驾驶位门边夹层里查获毒品疑似物4块。经称量、鉴定,毒品可疑物净重25555克,系含量为37.9%至38.9%不等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25555克;2.书证:抓获经过、通关记录等;3.被告人黄茂斌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提取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抓获视频、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茂斌从缅甸将毒品海洛因25555克运输至中国昆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茂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桂艳萍

代理检察员: 侯 俊

2018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外材料7页、光盘1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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