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荣福,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学甫,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越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黄荣福诉被告上海越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黄荣福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荣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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