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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菊芳与李志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菊芳,女,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刚(系原告黄菊芳之夫),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李志坚,男,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炜斌,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恒,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菊芳与被告李志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黄菊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菊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菊芳负担。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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