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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华与库拉图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蓉华,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拉图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AZERBABAEV,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蓉华与被告库拉图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拉图五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蓉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徐晨阳、被告库拉图五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平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库拉图五金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起恢复与黄蓉华的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黄蓉华自1998年12月进入库拉图五金公司,2010年12月20日起与库拉图五金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担任财务经理一职,离职前月均工资33,457.12元。2016年8月黄蓉华患病住院并手术,之后边治疗边工作,双方于2017年4月25日进行工作交接,但在工作交接前黄蓉华仍持续为库拉图五金公司工作,之后也间断性的工作。2018年7月12日,库拉图五金公司以黄蓉华医疗期满后仍处于病假状态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黄蓉华认为解除时医疗期尚未届满,解除理由并不成立,且库拉图五金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原告,也没有在解除前与原告协商变更岗位,程序不合法,系违法解除,故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库拉图五金公司辩称,不同意黄蓉华的诉讼请求。黄蓉华自入职以来累计病假天数共计762天,合计25个月零2天,已经超过了法定医疗期天数,库拉图五金公司并没有在黄蓉华24个月的法定医疗期届满后立即解除劳动关系,而是等了一个月后才发出的解除通知,但黄蓉华在其医疗期届满后仍处于病假无法正常到岗工作,故库拉图五金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属于合法解除,不同意恢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蓉华于1998年12月20日进入库拉图五金公司,离职前担任财务经理一职,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0年12月2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本工资为每月18,000元(税后)。库拉图五金公司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黄蓉华上月自然月工资。
  2016年8月10日至8月23日期间,黄蓉华因患XXX疾病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为黄蓉华开具了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1月21日止的疾病证明单;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为黄蓉华开具了期限为2016年1月20日至22日、2016年1月25日至27日、2016年1月28日至30日、2016年2月1日至3日、2016年2月4日至18日、2016年2月23日至3月7日的病情处理意见书;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为黄蓉华开具了自2016年8月23日起为期三个月、自2016年11月21日起为期三个月、2017年2月3日至5月3日、自2017年5月4日起为期三个月、2017年8月3日至11月3日、自2017年10月30日起为期三个月、自2018年1月30日起为期三个月、自2018年4月26日起为期三个月的疾病证明书。
  2017年4月25日,双方进行工作交接,交接清单显示:“黄蓉华因病休息期间,阮国辉及其所在部门暂代黄蓉华履行职责和需要完成的工作清单以及移交物品清单如下……”当日正式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
  2018年7月12日库拉图五金公司出具《关于医疗期已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显示:“……您的医疗期已过,目前你依然在病假中,不能上班。为此,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按上海市有关规定给予您经济补偿。请您在2018年7月31日前,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于2018年7月13日将该通知书邮寄给黄蓉华并同时寄至上海市徐汇区总工会,黄蓉华于2018年7月14日签收。
  2018年8月6日,黄蓉华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库拉图五金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2018年9月18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对黄蓉华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黄蓉华对此不服,起诉至本院,即为本案。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工作交接清单、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疾病证明单、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病情处理意见书、《关于医疗期已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黄蓉华主张在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虽然医院出具了病假单,但其实际仍以公司财务经理的身份在为库拉图五金公司持续工作,甚至还存在加班情况,故其并非连续病假,工作的时间不应当记入医疗期,为此提供上述期间内的多份与其上级领导P某某、人事主管袁某某、总经理王某等人的往来电子邮件。库拉图五金公司对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因黄蓉华生病比较突然,之初尚未进行工作交接,难免存在部分工作需要处理,但也仅限于邮件往来,并不会占用很多时间。2016年8月,黄蓉华住院手术,该期间黄蓉华不可能还在加班,且2016年8月期间的邮件均系发给公司前台,大部分都只是代发邮件;公司财务工作需要使用专门软件,该些软件都安装于公司电脑,黄蓉华在家是无法进行操作使用的;2017年3月1日之前,黄蓉华已经连续请假三个月,并于2017年4月25日进行了工作交接,库拉图五金公司之前有两个财务团队,黄蓉华是其中一个团队的负责人,但该团队在黄蓉华病假前就已经全部离职,在其工作移交后,公司的财务工作已全部转移至另一个由阮某某负责的团队,交接之初,确实也有部分事宜遗漏,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另,2017年5月,因合作单位并不知道黄蓉华已经进行了工作交接,所以还存在将电子邮件发给黄蓉华的情况,但黄蓉华并未处理该些邮件;2017年7月,因涉及外债,因黄蓉华熟悉该情况,确实委托其处理,但仅有半天时间。综上,上述期间黄蓉华只是零星工作,邮件并不能证明黄蓉华在病假期间持续不断的工作,对黄蓉华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黄蓉华主张2017年4月25日工作交接前,其正常上班且存在加班,并为库拉图五金公司办理报税等工作,为此提供2016年8月、2017年4月期间的请假单及加班(调休)单、其名下招商银行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7月13日的历史交易明细(证明库拉图五金公司仍为其报销了因工作产生的车费、代垫税费);显示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加盖公章为德国库拉图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的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为德国库拉图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快递邮寄凭证,以及报税系统截屏打印件。
  库拉图五金公司对上述银行交易明细及快递邮寄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交易明细并未体现款项的具体用途,邮寄凭证也并非自公司地址寄出;另对纳税申报表等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该项工作系黄蓉华完成;关于请假单及加班调休单,对其中有公司主管签字的2016年8月期间的请假单予以确认,其他无签字的均不予认可。但认为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黄蓉华持续正常工作。
  库拉图五金公司主张因客观情况,黄蓉华的岗位已无实际恢复可能,为此提供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及次日作出的《关于调整公司财务部组织架构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公司调整组织架构,设财务经理一名,任命阮某某为财务经理。黄蓉华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从未收到过股东会决议,也从未签过字。
  库拉图五金公司另提供黄蓉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工资明细,内容显示黄蓉华每月工资由“东浩外服”或“MFG—CMB”发放的部分,每月固定纳税工资为23,549.64元,另一部分“现金”部分金额2017年9月至12月为4,520元、2018年1月至8月为4,720元。黄蓉华确认工资明细上的实发工资金额与其实际收到的相一致,但不认可应发工资金额,同时认为既然库拉图五金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全额发放了黄蓉华的工资,说明公司是认可黄蓉华是连续工作的。库拉图五金公司表示正是考虑到黄蓉华是公司的老员工,且家里条件不好,才在其病假期间,以黄蓉华还在零星工作为由,没有扣减其基本工资,而是全额支付,但并不代表黄蓉华实际还在连续工作。
  库拉图五金公司表示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曾电话与黄蓉华进行过沟通,询问黄蓉华医疗期过了,是否需要回来上班,但黄蓉华表示还在治疗,无法回来上班。黄蓉华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库拉图五金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并未进行过任何沟通。
  本院认为,黄蓉华主张库拉图五金公司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医疗期尚未届满,系违法解除,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之后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黄蓉华于1998年12月20日入职库拉图五金公司,双方对医疗期并无特别约定,其法定医疗期应为24个月。根据双方认可的黄蓉华向库拉图五金公司提交的病历证明、出院小结及病假单等证据可以认定,截至2018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黄蓉华累计病假时间超过24个月。
  关于黄蓉华是否在其病假期间存在持续工作的争议,首先,其提供的2017年4月25日工作交接之前的请假单、加班调休单、银行交易明细、报税材料等证据,并结合其实际病情,只能看出其确实处理过一部分工作,但并不能证明其正常、持续的进行工作,对黄蓉华的主张,库拉图五金公司亦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其主张在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期间,仍以公司财务经理的身份通过往来电子邮件为库拉图五金公司持续工作。根据黄蓉华的出院小结显示,其于2016年8月10日至23日期间因患病住院进行手术,且在术后医院连续出具了期限为持续三个月的病假单。库拉图五金公司主张黄蓉华患病突然,在工作交接前后会出现工作遗留的情况,之后亦因业务合作单位不知黄蓉华患病存在继续与其进行工作联系的情况,但并不能证明黄蓉华持续工作。本院认为,根据黄蓉华的实际病情,并结合其提交的电子邮件,库拉图五金公司的以上陈述尚属合理,对此予以采信。故虽然黄蓉华于病假期间以电子邮件方式处理过部分公司业务,但并不能证明其正常工作,更不能证明加班,黄蓉华认为邮件处理时间不应当计入医疗期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黄蓉华的医疗期已实际超过24个月,但现无证据表明库拉图五金公司有通知黄蓉华返岗上班或为黄蓉华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故库拉图五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库拉图五金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内容,黄蓉华原任职的财务经理已由阮某某接任,黄蓉华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在庭审中亦确认早在2017年4月25日已就其负责的工作进行了交接,同时结合黄蓉华的实际病情,本院对此采信库拉图五金公司的主张,即因客观情况,黄蓉华的岗位已无实际恢复可能,故黄蓉华要求库拉图五金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库拉图五金公司应当向黄蓉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庭审中,黄蓉华主张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3,457.12元,另根据黄蓉华确认的库拉图五金公司提供的黄蓉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工资明细中的每月实际发放金额,可以看出,黄蓉华的实际收入已高于2017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且年限最高不得超过12年。综上,库拉图五金公司应向黄蓉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3,504元(7,132元×3倍×12个月×2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库拉图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蓉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3,5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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