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觉明,男,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观武,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朱观武,董事长。
原告黄觉明与被告朱观武、浙江荣正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黄觉明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并表示本案诉讼费用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觉明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柳生
书记员:徐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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