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李成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章 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