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豹,男,198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罗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斌,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曹彩娥,女,1948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黄豹与被告何斌、曹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何斌、曹彩娥下落不明,依法转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豹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斌、曹彩娥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借款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黄豹与被告何斌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母子关系。2016年9月上旬,被告何斌向原告借款用于归还借款,原告质疑被告借款用途,要求其母亲出面核实情况。2016年9月12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16年10月12日归还,同时约定若被告未能按时还清借款的,则每逾期一日,被告按借款总数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出借款4万元交付被告何斌。
然,借款届期,两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经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本院。
被告何斌、曹彩娥未向本院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诉称的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定期限还款,被告逾期未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返还原告借款及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斌、曹彩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豹借款40,000元;
二、被告何斌、曹彩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豹违约金(以借款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何斌、曹彩娥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彪
书记员: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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