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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赛华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赛华,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平,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大丰市。
  原告黄赛华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赛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平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被告个人以公司发展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6年8月1日原告通过原告妻子汤晓霞的农行账户转账给被告5万元,2016年8月10日原告通过原告妻子汤晓霞的农行账户转账给被告5万元,转账时被告未出具借条。2016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都是被告所写,手印是被告所按,借条金额是15万元,因为写借条当日原告给付被告现金5万元。借条约定了金额、期限、月利率标准,借条上“逾期不还本金翻倍”是给被告压力,没有其他意思。本案主张转账的10万元部分,现金部分另行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向被告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
  被告王平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户名汤晓霞,交易日期XXXXXXXX,摘要/附言转支跨行实时转账,交易金额-50,000,对方户名王平;交易日期XXXXXXXX,摘要/附言借款,交易金额-50,000,对方户名王平。
  2016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黄赛华拾伍万元整,于一年内付清,如逾期不还本金翻倍,备注月利息2分。
  审理中,原告出示结婚证,结婚证载明,登记日期2008年4月10日,姓名汤晓霞,姓名黄赛华。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至今仍欠本案主张的转账部分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了月利息,被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王平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赛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赛华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2,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王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建清

书记员:林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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