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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路凡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黄路凡,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路凡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路凡称,被监护人黄天德,男,汉族,1935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弄XXX号底层前厢。黄天德与周燕敏(2012年6月22日报死亡)系夫妻关系。周燕敏死亡后,黄天德未再婚。双方生育一子申请人黄路凡。黄天德的父母也均已经过世。2014年9月26日,黄天德经鉴定中心鉴定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4年11月24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鉴定书意见判决宣告黄天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考虑到黄天德因年事已高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故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要求申请指定其为黄天德的监护人。
  申请人提供了户籍簿、独生子女登记档案证明书、火化证明、司鉴中心【2014】精鉴字第683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014)普民一(民)特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作为申请依据。
  经审理查明,黄天德,男,汉族,1935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弄XXX号底层前厢。黄天德与周燕敏系夫妻关系。周燕敏于2012年6月19日死亡,后黄天德未再婚。黄天德同周燕敏共生育一子,即本案申请人黄路凡。黄天德的父母均已死亡。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9月26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天德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4年11月24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2014)普民一(民)特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黄天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中,申请人黄路凡表示,被监护人黄天德现年事已高,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理能力,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照顾。申请人为了便于请专业护理人员照顾黄天德,才申请确定其为黄天德的监护人,如果能够做黄天德的监护人,会尽到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职责,维护黄天德的权益。
  本院认为,考虑被监护人黄天德目前的实际状况,从有利于被监护人黄天德的角度出发,本案宜由黄路凡担任黄天德的监护人。希望黄路凡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另,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黄路凡作为黄天德的监护人,如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有侵害被监护人黄天德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黄路凡为黄天德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睢洁

书记员:孙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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