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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辉水与上海舟潮广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辉水,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上海舟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辉水诉被告上海舟潮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潮广告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辉水、被告舟潮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辉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入职被告处任木工工作,约定月薪12,000元。被告让原告在他处不要工作了,到被告处干活。2018年7月6日,原告在他处回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均被拒绝,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舟潮广告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系劳务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具体包括原告提供的录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裁决书各1份。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5日,原告至被告处工作。2018年7月6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同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负责人周朝榕进行了谈话并录音,原告称:总之来讲我是在南汇那边干,你打电话叫我来,我也加了班了,上来也问了你对吧,我说能干两三天,我就别去辞掉,你说可以干好长时间的。周朝榕答:是的。本来是干好长时间。原告称:你就去把他退掉,到我这里来干,我说行行,你这样讲,你是老板,讲个话,我还不听。周朝榕答:你不要扯这个。原告称:实际上我们也不想出事。周朝榕答:哪怕你真的干事,在我这里出事,我能跑得掉吗?但是不能说你去干别的事,然后……。原告称:怎么干别的事,……你叫我,不要干了,到这里来,把那厂退掉。周朝榕答:……你这个东西摔倒了,我只能说是,是你摔倒了,但是你摔倒了跟我来这里干活是没关系的……。原告称:你有关系没关系,我在那边厂干的好好的,是你把我叫来呀!我干了一天,我晚上还上来跟你问了你干两天的话,我就说别要去退掉哦,你说可以干好长时间的,你就去把那边退掉就到我这边干,老板问你就说,我这边有活干,你是这样跟我讲吧。周朝榕答:没错,法律会说清楚的,现在说的哪怕你律师在我这边,我也是说这个话……。
  2018年8月6日,原告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25日,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嗣后,原告不服裁决,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陈述:从2016年起在被告处干活,2016年8月、9月干了20多天,后来没活了,叫原告出去干,2017年8月、9月有活了又叫原告干活,干了一二十天,2018年4月底至6月26日也在被告处干活,之后因没活干,叫原告出去干,每次干活都是报酬240元/天,从早上8点干至下午5点,干到晚上9点30分是加班,按小时算钱,每小时40元,考勤每天考4次,早晚各一次,中午两次,工资以现金发放,每次都是按活的多少干,如果活好了,被告老板就说差不多结束了,不去干活就打招呼,原告自行准备榔头和卷尺,其他工具都是被告处的。
  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故本院未主持调解。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自述,原告至被告处工作是因为被告处有活干,离开是因为被告通知没活干了,双方约定按天计酬,不涉及劳动合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等,由此可见,双方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即使如原告所言,存在考勤的事实,但因双方对于超时工资按小时计酬,不排除为了计算报酬的方便,且原告上班与否相对灵活与自由,不受被告规章制度的约束,另原告自带部分工具,综上,双方之间无从体现劳动关系管理、约束与被管理、被约束等特征。综上,本院难以认定原告自2018年7月5日起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故原告诉请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辉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辉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卢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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