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达,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大源,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东,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金山,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王瑞芳,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王寅,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黄达与被申请人王金山、王瑞芳、王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黄达向本院提出请求:裁定申请人可于裁定生效日起申请拍卖、变卖三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37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清偿申请人的债务,包括借款本金300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息24%计算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其他利息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双倍计息);律师费10万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三被申请人共同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息24%计算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和律师费10万元。2017年3月16日,申请人(作为出借人及抵押权人)与三被申请人(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签订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400万元,三被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天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所需费用等。当日,三被申请人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权利人为申请人,被担保债权金额为400万元。现三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已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依法确认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特此申请,并请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申请人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达诉王金山、王瑞芳、王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沪0113民初7117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借款金额与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登记的债权数额存在差异,三被申请人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交书面答辩状并对此提出异议。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黄达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达的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范 萍
书记员:丁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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