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金余,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联辉,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怀成,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黄金余与被告许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无法向被告许怀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金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联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怀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金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许怀成支付货款57,917元。
事实与理由:黄金余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五金城XXX幢XXX号经营装潢材料生意已有10余年。2017年9月,许怀成到黄金余经营的商铺,言其承包了徐汇区嘉善路XXX号利中浴室装修工程需订购一批装潢材料。许怀成先付了2,000元定金,黄金余直接将装潢材料送至徐汇区嘉善路XXX号。至2017年10月12日,黄金余送货价值59,917元,扣除许怀成已付定金2,000元,尚欠货款57,917元。2017年10月18日,利中浴室装修完成,重新开业。黄金余到徐汇区嘉善路XXX号利中浴室找许怀成讨要货款,但许怀成却让黄金余找利中浴室老板鲍某某要货款。后黄金余报警,在警察介入下,利中浴室老板鲍某某出示许怀成已收到装修工程款的收条,表示已与许怀成结清装修款。黄金余认为许怀成以自己名义向黄金余订购装潢材料,现在拒绝支付材料款。黄金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许怀成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金余系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XXX弄五金城XXX幢XXX号个体工商户。
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10日,许怀成陆续向黄金余购买装潢材料,价值共计59,917元。送货单上有许怀成签名确认。
2017年9月30日,许怀成支付黄金余定金2,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税收缴款书、送货单等证实,并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许怀成以自己名义向黄金余订货,并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黄金余亦按约定向许怀成交付了货物,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现黄金余已按照约定提供装潢材料,许怀成却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已然构成违约。黄金余要求许怀成支付剩余货款57,91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许怀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许怀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金余货款57,9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元(黄金余已预缴624元)、公告费560元(黄金余已预缴),由许怀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瑞强
书记员:邵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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