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金凤,女,193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志民,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金玲,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代理人:黄金奎(系被申请人的哥哥),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黄金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金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金凤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导致思维模糊,生活无法自理。经司法鉴定,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黄金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黄金凤为被申请人黄金玲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黄金奎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金玲,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申请人黄金凤系被申请人黄金玲的母亲,申请人与丈夫黄洪香(已去世)婚后生育二子,即黄金奎及被申请人黄金玲,被申请人未婚未育。被申请人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导致思维模糊。2019年5月15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黄金玲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黄金玲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2、被鉴定人黄金玲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黄金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黄金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母亲,现愿意承担被申请人的监护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被申请人利益的角度考虑,由黄金凤担任黄金玲的监护人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黄金凤在担任黄金玲监护人期间,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黄金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黄金凤为黄金玲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 勤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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