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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泉与莱州亚通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曲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金泉,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慧,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文杰,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莱州亚通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原告黄金泉与被告曲文杰、莱州亚通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黄金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金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晨曦

书记员:范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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