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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霞与朱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金霞,女,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曰祥,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黄金霞诉被告朱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曰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三、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3,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在浙江开土菜馆,资金紧张,于2015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2月19日前归还。原告当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给被告100,000元,被告也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二、三个月后,被告在原告催讨下归还了5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朱曰祥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9日,被告朱曰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款金额100,000元,被告承诺将于2016年2月19日前归还,如双方发生法律纠纷,原告律师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同还约定到期未完全归还,则未归还部分按日千分之五利率计算违约金。2015年12月19日,原告通过个人银行账号向被告转账100,000元。二、三个月后,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余款原告始终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借条》、个人账户明细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借条及个人账户明细表,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现借期届满,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借款的逾期利息,原告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放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亦予以准许。被告朱曰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曰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金霞借款50,000元;
  二、被告朱曰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金霞上述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650元,由被告朱曰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静美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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