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银所,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承,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佳忆,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颙,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银所与被告张家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银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和被告张家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佳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银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费欠款1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9,593.68元(以110,000元为本金,按照从2017年4月22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2016年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之后多次进行合作。出于信赖,原告接受被告口头委托装修其位于松江区佘山桃源路XXX弄XXX号的别墅。2018年9月,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对账,被告将名为“老黄”的对账单发予原告。经多次核对,原告发现尚未收到被告应当支付的2017年4月6日的50,000元款项、2017年4月22日的50,000元款项以及2016年12月23日的10,000元款项,共计110,000元款项。原告虽多次讨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张家承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双方并无书面装修协议,装修造价没有结算,也不认可原告所谓的装修造价,被告已付装修款428,000元已经足额支付全部款项,也不存在未付款的情况。原告所装修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银所与被告张家承口头约定,由原告装修被告位于本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XXX弄XXX号的别墅,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通过微信就工程款结算问题交涉沟通。2018年9月14日,被告发送原告一份名为“老黄”的excel文件,明确其已付被告的工程款53.8万元。但原告经对账回复给原告清单一份,列明其仅收到42.8万元,并认为其中被告所谓2017年4月6日、4月22日各转账的5万元、2016年12月23日转账的1万元未收到。为此,2019年1月12日,被告称其至银行调取对账清单,并将已付53.8万元的手机银行信息发给原告,但原告认为仍未收到。同月16日,被告对原告称“你用银行对账单自己拉拉看”、“总共52w款项我打给了你多少”“52w包括我家装修等一切费用了是吧?”。原告回称“对”。被告又回复称“你自己对账单好好算算去吧”。故双方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原告遂诉讼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确认已付款项并非是53.8万元而是42.8万元。同时,提供物业证明及照片,证明原告装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原告应承担修缮义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而且认为有些装修项目其仅仅提供人工服务,材料本身的问题与其无关,而且房屋本身也有质量问题,地板、橱柜等被告都是二手的,可能本身也有问题。之前,原告也有维修过,如果被告有要求,也属于原告责任,原告愿意维修。
以上事实,有微信记录、银行对账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确认存在口头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现因原告系个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故上述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关系应属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原告已实际施工完毕,故可参照双方约定结算工程款。从双方微信沟通整体情况看,被告对总造价538,000元是认可的,现被告确认支付428,000元,故尚欠110,000元。而且尚欠的11万元从被告的微信沟通看,其应付时间最迟为2017年4月22日的5万元,故原告主张相关利息,并无不当,但起算日应为2017年4月23日。被告辩称的装修质量问题,原告也自愿在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维修,于法不悖,双方可另行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银所装修余款110,000元;
二、被告张家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银所利息(以11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计1,346元,由被告张家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孜
书记员:何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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