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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银龙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银龙,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峰,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黄银龙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银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银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自2013年3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12,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曾有过业务合作,双方亦是朋友,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了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12%。被告出具了金额为112,000元的借条,其中包含了一年的利息12,000元。被告于2015年或2016年左右归还了3万元的利息,剩余钱款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
  被告李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7日,被告李峰向原告黄银龙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兹由淮南市凤台县尚塘乡安圩村李峰向黄银龙借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正,到2014年3月7日到期还款。
  审理中,本院拨打了李峰的电话,其认可收到传票,但因在外地无法到庭,其亦认可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为1%,大概在2015年左右归还过3万元,已经和原告协商分期还款事宜。
  本院认为,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可予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依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李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银龙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李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琳妍

书记员:谢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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