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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雅坤与李某、涿州市第三中学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雅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法定代理人: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卓,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第三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681403641291J。
地址:涿州市码头镇向四村旅游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良,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孟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2018)冀0681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原告:黄亚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身份证号:。”,补正为:“原告:黄雅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义和庄镇西田城村黄家胡同路西43号。身份证号:。
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359元,被告涿州市第三中学负担176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李某负担543元,被告涿州市第三中学负担280元。”

审判长 于红凤
代理审判员 毕征征
人民陪审员 宋金勇

书记员: 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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