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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青丽与上海宝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青丽,女,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宝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青丽与被告上海宝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青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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