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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亮、梁倩莹与谢阿茶、黄静琦等共有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静亮,女,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倩莹,女,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文(曾用名梁建城,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超,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阿茶,女,193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静琦,女,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振华,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黄静亮、梁倩莹因与被申请人谢阿茶、黄静琦、黄振华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沪02民终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静亮、梁倩莹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判决有失公平。本案所争议的焦点就是安置房屋的分配问题。系争30万元的帮困补助是十分特殊的,是在动迁协议业已生效的情况下,基于信访等原因并考虑到房屋被强拆的事实,在动迁利益业已确认的情况下,拆迁主体给予的减免,其目的旨在减轻被拆迁户支付购房差价款的压力且其用途也仅用于支付购房差价,换而言之,如果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不会有,如拆迁户不选择房屋安置就不会有此减免政策,因此30万元不应作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利益在本案中分割。原审法院没有认识到该笔30万元并不是仅仅给予黄水泉、谢阿茶的。本案涉案的安置房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谢阿茶之间做过明确约定。谢阿茶、黄静亮、梁倩莹三代人需要三套安置房源以解决居住困难问题,如果谢阿茶一开始就明确自己一个人要两套房子,谢阿茶不可能委托申请人办理信访事宜,申请人也不可能接受这种委托。谢阿茶一直以来都是向申请人声明,自己只要一套房子居住并且不出钱就可以了。原审法院分配给谢茶两套安置房屋的做法明显不公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诉请,还申请人公道。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争帮困补助30万元,虽然再审申请人作为动迁事宜经办人为取得该款作出很多努力,但根据拆迁实施单位盖章确认的特殊困难审批表,该30万元支付原因是因黄水泉年龄大且患癌症,谢阿茶体弱多病,长期在医院治疗,家庭困难,故由拆迁实施单位给予补助。故申请人认为,系争30万元并不是仅仅给予黄水泉、谢阿茶的,应由黄静亮、梁倩莹、谢阿茶三人共同分割缺乏依据。关于三套安置房分配,原审法院多次征求各方意见,权衡安置房屋的现状及当事人的意愿等因素,所作处理无明显不当,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同,故对黄静亮、梁倩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黄静亮、梁倩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静亮、梁倩莹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承怡文

书记员:王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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