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静娟,女,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乔惠锋,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林,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付玉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筱华,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静娟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上海至尊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静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静娟负担。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朱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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