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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黄骅市羊三木乡羊二村。
负责人:李秀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庆良,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人保大厦。
负责人:李彦君,总经理

原告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承担。

审判员 张仙

书记员: 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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