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张振祥
沧州建华物流有限公司
张本胜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季兰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孔梦婷(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骅市人民法院,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
法定代表人单继泽,该法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祥,该单位职工。
被告沧州建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街10#。
法定代表人耿志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本胜,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3号。
负责人罗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兰华、孔梦婷,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骅市人民法院与被告沧州建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振祥,被告沧州建华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本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孔梦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沧州建华物流有限公司职工曹茂盛驾驶其公司所有的冀J×××××重型货车与刘宝新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J×××××警轿车发生事故,且曹茂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沧州建华物流有限公司应对本次事故所致原告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冀J×××××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
原告提交维修结算单、修理费发票证明其车辆损失为13970元,本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其车辆损失情况,故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该车辆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2000元,不足部分11970元因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应由被告该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97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沧州建华物流有限公司职工曹茂盛驾驶其公司所有的冀J×××××重型货车与刘宝新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J×××××警轿车发生事故,且曹茂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沧州建华物流有限公司应对本次事故所致原告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冀J×××××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
原告提交维修结算单、修理费发票证明其车辆损失为13970元,本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其车辆损失情况,故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该车辆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2000元,不足部分11970元因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应由被告该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97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英杰
审判员:顾峥
审判员:宋文娟
书记员: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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