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骅市环海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骅市环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海物流公司),住所地:黄骅市205国道羊三木乡羊一村。
法定代表人:于洪绪,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
负责人:王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晓艳,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海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庭审中变更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海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金树、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晓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等各项损失共计12212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冀J×××××号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车辆损失险,限额为1173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共计150万元并投有不计免赔,冀J×××××车在我司投保有特种车损失保险限额为55518元,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并投有不计免赔,如事故真实存在,没有拒赔、免赔情形,在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于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我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09月20日21时00分,高相海驾驶车牌号为冀J×××××的重型货车沿天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大道33公里处时,车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凯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的重型货车后部相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塘沽支队万年桥大队处理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相海负全部责任,李凯无责任。
另查,原告环海物流公司为冀J×××××/冀J×××××号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险,其中主车损险限额1173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50万元,挂车车损险限额为55518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均投有不计免赔。冀J×××××/冀J×××××号车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主车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挂车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8年9月27日,环海物流公司与黄骅市瑞通运输队、黄骅市瑞嘉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一份,载明“2018年9月20日,冀J×××××/冀J×××××号车与冀J×××××/冀J×××××号车相撞,冀J×××××/冀J×××××号车在金辉汽配处修理,其修理费用由冀J×××××车全部承担”。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运输证、保单、赔偿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环海物流公司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1、车损:74444元,原告提交公估报告两份,其中主车车损为56544元,挂车车损为17900元。该两份公估报告书是由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对冀J×××××/冀J×××××号车的车损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2、主挂车鉴定费:3722元,证据为鉴定费发票一张,本院予以确认。
3、施救费:6000元,证据为发票一张,本院予以确认。
4、三者车辆车损34955元,原告提交公估报告两份,其中三者车辆主车车损为1380元,挂车车损为33575元。发生事故后,原告赔偿了三者方车辆维修费42850元,之后三者车辆又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被告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鉴定数额过高,残值过低,且无维修明细与清单。对于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不能够证实第三者已经维修车辆并实际支付了维修费用,原告对第三者的损失无权主张。对于鉴定报告的异议,被告未提能供相关证据反驳,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原告提交的维修清单及赔偿协议,能够认定原告承担了三者车辆的维修费用,原告主张按鉴定报告的数额主张赔偿,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鉴定是由本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报告数额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5、三者车辆公估费3000元,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须经相关部门对其损失进行评定,该项费用是必然发生的,且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以上确认原告损失总金额为122121元。

本院认为:原告环海物流公司为冀J×××××/冀J×××××号车的车主,有行驶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冀J×××××/冀J×××××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有保险单证实,应予确认。冀J×××××/冀J×××××号车的车辆行驶证、运输证及高相海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经审查均合法有效,应予确认。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冀J×××××/冀J×××××号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被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环海物流公司122121元的损失,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冀J×××××/冀J×××××号车车辆损失险、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黄骅市环海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等相关损失122121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洪利

书记员: 周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