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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美世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尚艳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骅市美世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彦彬,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艳红,女,1992年4月3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职工,住甘肃省文县。
委托代理人:陈庆南,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骅市美世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世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艳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世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彦彬,被上诉人尚艳红的委托代理人陈庆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提供的工资打款凭证、上诉人公司的工服及上诉人公司收取被上诉人工服费的收款收据,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关于确定劳动关系的规定,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能够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的姐姐尚艳娥之间系承包合作关系,尚艳娥自行雇佣被上诉人为其工作,并支付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对其主张在一、二审庭审中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位海珍
审判员 常秀良
审判员 陈华

书记员: 苏志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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