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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鹰与好收成(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鹰,女,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收成(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上海市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鹰与被告好收成(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黄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的《晶苑四季御庭车位补充协议》有效。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同日,原、被告又签订了《晶苑四季御庭车位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房屋小区地下车位2个,暂定编号为64、65号,单价为每个车位50,000元,合计100,000元。《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车位价款100,000元。然,2018年9月,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书》,告知涉案房屋小区业主只能办理1个停车位的网签,对预定的另1个车位作无效解除处理。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好收成(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仅是对预售停车位预留额度的约定,停车位的实际销售需要通过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和预售许可,并需要网签合同,同时应遵守上海市关于停车位转让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根据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车位备案告知,涉案房屋小区业主一户只能购买一个停车位。因此,协议中原告预定的两个停车位,仅可满足一个停车位,另一个车位的额度无法满足原告,应当予以解除。由于原告预定的两个停车位与现行政策相悖,被告无法履行无效约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故本案系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然而,如果对于可以请求确认的对象不加以限制,则当事人对于任何法律关系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确认,显然有违设立确认之诉的初衷。因此,必须通过诉的利益来限定确认之诉的对象,即提起确认之诉必须具有值得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要求解除《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中1个车位买卖合同,而原告不同意,故原告要求确认《补充协议》有效,但该确认之诉对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并不产生直接效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杨亦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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