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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冰与济南玫麓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黎冰,女,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根,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玫麓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滨。
  被告:王长滨,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经理。
  被告:张明军,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好胜。
  被告: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荭靼。
  被告:高荭靼,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黎冰与被告济南玫麓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王长滨、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张明军、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荭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本院审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本案被告高荭靼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黎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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