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冰,女,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根,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石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娇娇。
被告:李娇娇,女,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好胜。
被告:张明军,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好胜。
被告: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荭靼。
被告:高荭靼,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黎冰与被告济南石湛商贸有限公司、李娇娇、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张明军、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荭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8年12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黎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济南石湛商贸有限公司、李娇娇、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张明军、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荭靼偿还原告借款824,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
审理期间,本院发现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因被告高荭靼在与永伦互联网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涉嫌诈骗,已于2018年11月2日对被告高荭靼立案侦查。本案借款涉及的平台服务方亦为永伦互联网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方式相同,被告高荭靼的行为同样涉嫌诈骗。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黎冰的起诉。
原告黎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2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明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