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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冰与济南艾瑞克商贸有限公司、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黎冰,女,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根,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艾瑞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唐广玲。
  被告:唐广玲,女,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
  被告:张明军,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好胜。
  被告: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荭靼。
  被告:高荭靼,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黎冰与被告济南艾瑞克商贸有限公司、唐广玲、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张明军、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荭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8年12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黎冰诉称,请求判决:被告济南艾瑞克商贸有限公司、唐广玲、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张明军、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荭靼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审理期间,本院发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2018年11月2日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决定对高荭靼诈骗案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黎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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