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冰,女,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根,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诺瑜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平。
被告:张平,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
被告:张明军,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荭靼。
被告:高荭靼,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黎冰诉被告济南诺瑜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张平、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张明军、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荭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济南诺瑜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张平、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张明军、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荭靼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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