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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剑锋与俞某某、石文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黎剑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洋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石文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毅,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嵘,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剑锋与被告俞某某、石文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黎剑锋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石文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剑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石文澜的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黎剑锋撤回对石文澜的起诉。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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