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剑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洋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石文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毅,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嵘,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剑锋与被告俞某某、石文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黎剑锋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石文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剑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石文澜的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黎剑锋撤回对石文澜的起诉。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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