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纪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理人:纪某1(系被告纪某2父亲),住江苏省邳州市新河镇薛湖村纪西组352号。
原告黎某某诉被告纪某1、钱某、纪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纪某1、钱某、纪某2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陆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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