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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涂**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0时23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广州市南沙区**省道**路段时,遇陈某某驾驶一辆人力三轮车由南往北逆向行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轻微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1.9mg/100mL。经南沙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苑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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