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7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幢**房。2013年12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12月8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因醉驾被吊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V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大道路段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6.2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检察官助理:吴佳桦
2020年4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幢**房,联系电话189*******;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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