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14时28分许,犯罪嫌疑人黎某甲驾驶牌号为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妻子尹某某、儿子黎某丙沿武陵区柳叶大道西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常张高速常德西收费站入口处以东50米处向右连续变更车道行驶时,遇杨某某驾驶湘******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柳叶大道西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驻停于该处非机动车道,由于犯罪嫌疑人黎某甲驾驶机动车连续变更车道,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对所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加之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所驾驶的湘******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无防护栏等安全措施,导致黎某甲驾驶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杨某某驾驶湘******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随相撞,造成黎某甲、尹某某、黎某丙受伤,车辆受损,尹某某在送往常德市**中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20时25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2日常德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甲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尹某某、黎某丙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黎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归案,2020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黎某甲在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支付给被害人尹某某亲属26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查获经过、现场勘验记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黎某乙、黎某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机动车行驶速度、痕迹检验及死亡原因等鉴定意见书、检验照片;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侦查实验笔录;7.监控视频资料;8.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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