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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涉嫌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年2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2018年5月4日下午约被害人王某某到吴川市**路**酒店**房休息,两人进入房间后,被告人黎某某临起贪念,趁被害人王某某走进卫生间冲凉之机,将被害人手袋内的470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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